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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简介
时间:2020-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955年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建立本机构,始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4月15日,根据金检办字(1091)号文通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改名为龙游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2月15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办(55)字第3200号通知,龙游县人民检察署更名为龙游县人民检察院。1959年12月,龙游县制撤销,本机构并入衢县人民检察院。1984年1月10日,龙游县制恢复,重新组建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8月内设机构改革后,成立6个业务部门和2个综合部门干警职工74人。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同级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或者协助侦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负责办理向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负责办理向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承办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龙游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院党组带领全体干警开拓创新、团结拼搏,使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和基础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2000年来先后被衢州市政法委授予“干警群众满意的领导班子”“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先进单位”称号,被衢州市委授予“‘两创’活动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被省人民检察院命名为“五好检察院”、“先进检察院”和“计划财务装备先进单位”,授予“集体三等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人民满意检察院”、“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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